(2016)桂120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吴明初与吴国政、袁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初,吴国政,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吴明初。被执行人吴国政。被执行人袁娜,系被执行人吴国政妻子。申请执行人吴明初与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574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明初借款661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责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17.5元、执行费9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吴国政在河池市xx有限公司所有股权分红款,但现在未能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574号案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刘 见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