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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文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文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民初1784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1月27日生,穿青人,自由职业,住贵州省纳雍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鋆,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827751.被告文某1,男,汉族,无职业,1986年3月10日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陈某与被告文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晏毓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鋆、被告文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六枝特区新窑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520203200-2010-000071号。于××××年××月××日生育了一个儿子叫文某2。二、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六枝那玉有一套安置房。三、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有4万多的债务。有欠陈丽华借款5000元用于做生意,向陈宇飞借款7800元,向陈宇虹借款6000元,余泽志借款4000元,还有向新窑乡信用社贷款2万元。总共有4.28万元。四、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文某2由被告抚养。五、被告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文某1自由认识,婚前互相了解,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婚姻基础牢固。原告所举三份证据只能证明双方的婚姻、生育子女状况及双方曾经吵架由居委会调解的事实,原告不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证据,故其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相关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毓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