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盛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某,刘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1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新桥村。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南问通律师所律师。上诉人盛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志刚,被上诉人刘某及委托代理人董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2400元,退还上诉人盛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