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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伊宁县四季青农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与鹤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宁县四季青农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鹤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76号申请人伊宁县四季青农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伊宁县七十团。法定代表人陈静,合作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鹤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法定代表人王佩君,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伊宁县四季青农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兵四民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宁县四季青农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案件受理后,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鹤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99294元付款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年5月6日,本院将提存的鹤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66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伊宁县四季青农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本院又在银行,车管所,房产局、土地局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交通运输工具、房产、土地,现被执行人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伊宁县四季青农林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薛 晟代理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