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韩天林与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天林,高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韩天林,男,42岁,1973年10月25日出生,藏族,大专文化,地址天祝县华藏寺镇。被执行人高元,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天祝县华藏寺镇。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韩天林申请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2015)天法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元应支付申请人韩天林案款32215.0元,承担执行费383.0元,案款32215.0元及执行费383.0元均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元外出,住址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韩天林提供不出执行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法执字第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金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