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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蒋伦芳申请执行易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伦芳,易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蒋伦芳,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被执行人:易小芳,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本院在执行蒋伦芳与易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易小芳与其丈夫徐旭东在屏山县新县有一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易小芳与其丈夫徐旭东所共有的坐落于屏山县×××住房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