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蒋伦芳申请执行易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伦芳,易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蒋伦芳,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被执行人:易小芳,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本院在执行蒋伦芳与易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易小芳与其丈夫徐旭东在屏山县新县有一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易小芳与其丈夫徐旭东所共有的坐落于屏山县×××住房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