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53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对被告江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云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