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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财保80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岩、苏永明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岩,苏永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80060号申请人王岩,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苏永明,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王岩与被申请人苏永明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永明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永明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