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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多向旭、吕立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向旭,吕立妹,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多向旭,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吕立妹,所在地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李振,所在地衡水市阜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立妹、李振在银行的存款185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吕立妹、李振相当于185000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吕立妹、李振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金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