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密市骏达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管贻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骏达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管贻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骏达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管贻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高夏民一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贻信的存款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