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字第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周进兴、邵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周进兴,邵琴,王贤富,周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28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营业场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良港东路晨曦大厦B幢1-2层,组织机构代码:58904338-7。负责人:戴海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进兴,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邵琴,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王贤富,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周浩富,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进兴、邵琴、王贤富、周浩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进兴、邵琴、王贤富、周浩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64377.46元及逾期罚息,但被执行人周进兴、邵琴、王贤富、周浩富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没有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现被执行人周进兴、邵琴、王贤富、周浩富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执行款264377.46元及逾期罚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字第28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伟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