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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铁某某与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31民初214号原告:铁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强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铁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铁某某于2015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强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某某撤回对被告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铁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