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与叶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叶映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6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淳化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尹刘周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该行职工。被告:叶映娟,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与被告叶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颖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