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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薇与香河家具城丹妮屋家具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薇,香河家具城丹妮屋家具销售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809号原告:王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河家具城丹妮屋家具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金钥匙家具城。经营者:付玉环,职务经理。原告王薇与被告香河家具城丹妮屋家具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造成的其它损失116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34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2016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香河家具城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自被告的店铺购买全实木家具一套,包含床、四门衣柜。2、价款为11600元,被告负责送货”。送货当日,原告就发现了门板严重开裂的现象。组装后,家具出现了严重的开裂、变形、走样、高低不一等质量问题。购买家具时,被告承诺出售货物的品牌是“杰克丹尼”,但送至家中的家具出现了不同的品牌,如“诺维小镇”、“花样年华”、“杰克丹尼”等,且外包装上注明主要的成分是密度板、板木结合的字样,证实被告出售的家具不是全实木家具,也不是“杰克丹尼”品牌。被告的行为属欺诈消费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原告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香河家具城丹妮家具销售处是经香河县工商局依法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为香河县金钥匙家具城。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不在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二、唐山市路南区不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对本案也无权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交付货币的地点为被告住所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而不是唐山市路南区。三、双方合同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已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合同中虽未明确注明管辖法院为香河县人民法院,但综合全文约定的管辖法院为香河县人民法院。综上,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是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香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香河家具城商品买卖合同》应为买卖合同关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应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移送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香河家具城丹妮屋家具销售处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孙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