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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59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宁宗喜、暴广勤、宁介辰、赤峰市新朗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宁宗喜,暴广勤,宁介辰,赤峰市新朗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595号之四原告王志刚,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宁宗喜,男,公司职员。被告暴广勤,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宁介辰,男,公司职员。被告赤峰市新朗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与被告宁宗喜、暴广勤、宁介辰、赤峰市新朗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一案中,原告王志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宁介辰所有的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暴广全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赤峰市新朗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总金额为160万元。担保人王文虎、杨晓辉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王文虎提供担保的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