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693号申请人崔某某,男。被执行人龚某某,女。申请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龚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崔某某经济困难帮助费1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龚某某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崔某某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长会审 判 员 胡培哲代理审判员 张莉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