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犍为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犍为三环造纸厂、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三环造纸厂,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曦,徐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915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09032261C)。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黄小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犍为三环造纸厂(组织机构代码:621135127)。住所地:犍为县同兴乡永红村。负责人:吴曦,该厂投资人。被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81946-7)。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邓贵银,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曦,男,生于1962年9月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徐建国,男,生于1964年1月6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犍为三环造纸厂、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曦、徐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旭宏审 判 员  许晓念人民陪审员  王美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 员代  周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