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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9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胡国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国付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679号原告重庆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4号楼4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5929639M。法定代表人龚承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永,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国付,男,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国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国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国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重庆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