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6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黑江昌、袁雅萍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江昌,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袁雅萍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江昌。委托代理人李秋航,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贝贝,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曙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升亭、丁海燕,公司员工。原审被告袁雅萍。上诉人黑江昌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袁雅萍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黑江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黑江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黑江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01元、减半收取2200.5元,由上诉人黑江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