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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6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黑江昌、袁雅萍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江昌,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袁雅萍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江昌。委托代理人李秋航,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贝贝,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曙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升亭、丁海燕,公司员工。原审被告袁雅萍。上诉人黑江昌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袁雅萍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黑江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黑江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黑江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01元、减半收取2200.5元,由上诉人黑江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