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81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漳平市八一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81004094489E。法定代表人颜燕芬,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富山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黄慜。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漳劳社监理字(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漳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1月10日拖欠102名工人自2014年7月份至2015年7月份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作出了漳劳社监理字(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立即支付102名工人自2014年7月份至2015年7月份工资合计人民币83059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原漳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漳劳社监理字(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原漳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漳劳社监理字(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漳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漳劳社监理字(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士 毅代理审判员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郭 江 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巧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