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尚立川、田金秀与尚立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立川,田金秀,尚立贵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727号原告尚立川,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田金秀,女,1957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尚立贵,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立川、田金秀与被告尚立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立川、田金秀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立川、田金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立川、田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尚立川、田金秀负担。审 判 员 邓汉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