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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276号原告:韩某某。被告:苏某某。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韩某某与苏某某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女儿由韩某某抚养;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韩某某与苏某某2008年12月3日按乡俗举行婚礼,2011年3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一个女孩,现年6岁,现随苏某某一起生活。双方自结婚以来,由于地域、习惯和生活习俗的不同,加之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各方面与苏某某不和。2013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韩某某回娘家,分居至今。2015年2月13日苏某某向积石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苏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苏某某口头辩称,���某某不同意与韩某某离婚,也不同意女孩由韩某某抚养。韩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2.(2015)积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苏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对上述证据韩某某与苏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韩某某与苏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合现已分居2年之久,且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韩某某要求与苏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分居后女孩一直由苏某某抚养,现女孩由苏某某抚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韩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婚;二、婚生女孩由被告苏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慧审 判 员  马成福人民陪审员  马渊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