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宇与吕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吕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581号之一原告:王宇。被告:吕文忠。原告王宇诉被告吕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王宇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