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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5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易卜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诚信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易卜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诚信光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5988号原告深圳市易卜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二村创业三路五号三楼303,组织机构代码05512126-4。法定代表人吴本安。委托代理人邓芳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工业大道重庆路新福工业园A区第四栋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83915660。法定代表人沈福根。被告深圳市锐诚信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新福工业园A2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055120755。法定代表人庞秀华。原告深圳市易卜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诚信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拖欠其加工款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共计人民币17,837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为止,至起诉之日暂计人民币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17,837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易卜光电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人民币17,837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7,837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易卜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元,由被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淇书记员 周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