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与简阳市人民武装部整体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简阳市人民武装部整体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064号原告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桥武青南路12号。经营者万丽东,女,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荣刚,经营部员工。被告简阳市人民武装部整体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简阳市人民武装部(新营区)简城北区。负责人张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简阳市人民武装部整体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鹏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