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终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朱丰与张积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积光,朱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积光,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丰,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上诉人张积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积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刘 春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