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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终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朱丰与张积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积光,朱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积光,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丰,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上诉人张积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积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刘 春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