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明光实业有限公司、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鑫明光实业有限公司,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明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英,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英,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宪生,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鲁民终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明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1178329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本案在审理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1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11999552.93元至法院账户,其中79183元扣缴执行费,余款11920369.9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明光实业有限公司。至此,本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5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常青审 判 员 杨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