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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9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成都大器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赛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大器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肇庆赛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808号申请人:成都大器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栋8层13号。法定代表人:王宇宏。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肇庆赛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大旺区国际赛车场独立商铺A07号。法定代表人:梅声。原告成都大器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赛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告)成都大器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被告)肇庆赛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大器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肇庆赛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对案外人姚资国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485号2栋2单元4楼40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大器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