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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5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宝鸡铭鑫钢构件有限公司与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铭鑫钢构件有限公司,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5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宝鸡铭鑫钢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交通局向北200米。法定代表人严兆席,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鹿塬街**号。法定代表人郑选鱼,任公司经理。宝鸡铭鑫钢构件有限公司与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75元。本案执行费2936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领取了180000元,其余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已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丹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