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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罗银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银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01号罪犯罗银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作出(2006)广铁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银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罗银华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假释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罗银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银华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1.6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银华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但未履行财产刑,鉴于其系病犯,可以适当放宽减刑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银华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0月16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