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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玉强与雅安天力第一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强,雅安天力第一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强,男,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天力第一石材厂,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成富,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02民初字5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法人罗成富有坐落于雨城区城后路二段3号的房屋2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罗成富所有的坐落于雨城区**路*段*号的房屋*层;查封期限为三年。二、罗成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罗成富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罗成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