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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于长艳、于洪、于群翔申请执行于长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艳,于洪,于群翔,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于长艳,女,48岁。申请执行人于洪,女,27岁。申请执行人于群翔,女,25岁。被执行人于长江,男,45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佳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于长艳、于洪、于群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长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