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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228号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府前路。法定代表人:连吉玉委托代理人:金苏东、张博,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居民。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延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