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228号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府前路。法定代表人:连吉玉委托代理人:金苏东、张博,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居民。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枣庄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延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