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6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伟荣与陈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荣,陈德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068号原告:张伟荣。被告:陈德祥。原告张伟荣为与被告陈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德祥支付原告张伟荣货款5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陈德祥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德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陈德祥陆续向原告张伟荣购买缝纫线。2013年12月2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陈德祥尚欠原告张伟荣货款50000元,并由被告陈德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后经原告张伟荣多次催讨,被告陈德祥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伟荣货款5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陈德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楼康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人民陪审员 王露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