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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烟台市海达寄存托运公司出租分公司诉邴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海达寄存托运公司出租分公司,栾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556号原告:烟台市海达寄存托运公司出租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负责人:张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志光,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栾丽梅,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海达寄存托运公司出租分公司与被告邴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烟台市海达寄存托运公司出租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烟台市海达寄存托运公司出租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翠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健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