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24-4号原告: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大洲村。组织机构代码:67497315-9。法定代表人:邓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开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国群,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注册号:91360000550860697P。法定代表人:徐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88元,减半收取1369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694元,由原告南昌睿衡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彭一蕾人民陪审员 周继群人民陪审员 支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