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涛,男,1977年9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涛谎称自己开办了驾校,向熟人宣传要招收学员。后陈涛以收取培训费为由,骗取刘某现金人民币4,500元、张某现金人民币4,500元。赃款被挥霍。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涛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肖跃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伟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