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天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蔡成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天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蔡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天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成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4民初0058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成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成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成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蔡成义(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6的存款人民币11231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阿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