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叶英愿与刘付卫保、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英愿,刘付卫保,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叶英愿,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341X。被执行人刘付卫保,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3417。被执行人周丽,女,汉族,住化州市。是刘付卫保的妻子。申请执行人叶英愿与被执行人刘付卫保、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告刘付卫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叶英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木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