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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许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241号罪犯许某,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永法刑初字第00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