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919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静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