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行、江西省峡江县鸿鑫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行,江西省峡江县鸿鑫工贸有限公司,刘施文,廖小桃,黄晓军,黄小泉,顾义珍,陈晓安,尹淑珍,朱洪峰,江菲,陈树平,李胜红,胡永刚,涂春花,李东,况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46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百花路4附1号。负责人:胡桂花,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西省峡江县鸿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巴邱镇岭上路120号。被申请人:刘施文,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廖小桃,女,1963年4月8日出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黄晓军,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黄小泉,男,1971年1月14出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顾义珍,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陈晓安,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尹淑珍,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朱洪峰,男,1970年5月21日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江菲,女,1979年4月22日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陈树平,男,1967年11月25日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李胜红,女,1968年1月9日出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胡永刚,男,1970年3月6日出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涂春花,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李东,男,1964年5月8日出生,住峡江县。被申请人:况小琴,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峡江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峡江县鸿鑫工贸有限公司、刘施文、廖小桃、黄晓军、黄小泉、顾义珍、陈晓安、尹淑珍、朱洪峰、江菲、陈树平、李胜红、胡永刚、涂春花、李东、况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峡江县鸿鑫工贸有限公司、刘施文、廖小桃、黄晓军、黄小泉、顾义珍、陈晓安、尹淑珍、朱洪峰、江菲、陈树平、李胜红、胡永刚、涂春花、李东、况小琴及被申请人刘施文之夫邓洪林(身份证号:)的银行存款5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峡江县鸿鑫工贸有限公司、刘施文、廖小桃、黄晓军、黄小泉、顾义珍、陈晓安、尹淑珍、朱洪峰、江菲、陈树平、李胜红、胡永刚、涂春花、李东、况小琴及被申请人刘施文之夫邓洪林的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云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