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商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与苑文均、任思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苑文均,任思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14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97号。负责人:张义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家旺,该行员工。被告:苑文均。被告:任思艳,系被告苑文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诉被告苑文均、任思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撤回对被告苑文均、任思艳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艳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