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2刑初40号公诉机关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星子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共青城市,现住共青城市工业园新区。2010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万文山万某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星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星子县,现住共青城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共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6年8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至2月29日间,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在共青城盗窃作案六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368.3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在盛宏永小区二期内盗窃华洋牌6MM铜芯电线306米,后以336元的价格卖给梅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687元。2、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在盛宏永小区二期内盗窃华洋牌6MM铜芯电线70米,后以95元的价格卖给梅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160.3元。3、2016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在盛宏永小区二期8号楼及4号楼盗窃变电箱内铜条11.84斤,后以136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铜条价值172元。4、2016年2月28号下午,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在盛宏永小区二期4号楼一楼的一店铺内盗窃小电机1台及铁饼6个,得手后因废品收购站的收购价格过低而未出售,之后戢业亮戢某某将赃物丢弃于共青城市珍珠湖内。5、2016年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在盛宏永小区二期内盗窃名美牌铝合金窗户边框19.84斤,后以62元的价格卖给梅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铝合金价值158元。6、2016年2月29日晚,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在盛宏永小区二期内盗窃圣鹏牌铝合金窗户边框24.52斤。后经群众发现并报警,万文山万某某当场被抓获,戢业亮戢某某逃离现场并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将赃物丢弃于盛宏永小区二期3号楼一楼的店面内。经鉴定,被盗铝合金价值191元。上述被盗财物,除小电机及铁饼外,其余财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2016年3月1日9时许,被告人万文山万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在共青城毛厂鸳鸯楼附近将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抓获归案。同日,共青城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扳手2把、起子1个、钳子1把。还查明,2016年3月30日,经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文山万某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前一直在服药,病情尚稳定,作案时精神活动正常,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10年11月2日,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因不主动接受监管被九江市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扳手、起子、钳子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案件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书证;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人梅某、王某、喻某、赵某1、陈某、汪某、伍某的证言;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6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不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文山万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万文山万某某多次盗窃作案,亦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戢业亮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万文山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扳手2把、起子1个、钳子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红映人民陪审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袁强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