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20民初4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永川区富天建材厂与重庆江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川区富天建材厂,重庆江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4965号原告:永川区富天建材厂(经营者沈俊君,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石栏杆路,注册号500383600659165。委托代理人:周厚友,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江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同心村,注册号915002276965752580。法定代表人:彭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川区富天建材厂诉被告重庆江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川区富天建材厂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川区富天建材厂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川区富天建材厂撤回对被告重庆江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川区富天建材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