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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451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双巷子街6号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23939437。负责人:汤茂,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生,男,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员工,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