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9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杰与胡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陈杰,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胡东,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胡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21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胡东给付申请人陈杰各项损失7306.02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生效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胡东给付申请人陈杰各项损失7306.02元。经四查,被执行人胡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4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张信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