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毛云鹏与吴大朋、朱昌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云鹏,吴大朋,朱昌琴,梁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475号申请执行人:毛云鹏,男,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吴大朋,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被执行人:朱昌琴,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被执行人:梁朝俊,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云鹏与被执行人吴大朋、朱晶琴、梁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褚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