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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冯伟与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1520号原告:冯伟,男,汉族,1966年11月0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陆峻,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地址阿克苏市。负责人:徐德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晓东,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静,女,汉族,1977年03月23日出生,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主管,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冯伟诉被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冯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冯伟负担。审判长陈彬助理审判员张璐人民陪审员候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孟宪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