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3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胜招与朱清风、黄利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招,朱清风,黄利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胜招,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朱清风,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利曼,女,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瓯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胜招与被执行人朱清风、黄利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清风、黄利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朱清风、黄利曼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清风、黄利曼下落不明。且名下无房产登记及银行存款记录,被执行人朱清风所有的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朱清风、黄利曼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6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